B. 户外广告的登记机关 本市户外广告登记实行属地为主、分级管辖、方便申请人的原则。
01)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下列户外广告,应当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: ① 《办法》界定的重要区域内发布的户外广告;
② 在同一时间段以同类形式、同一规格、同一内容跨区县范围发布的户外广告,以及跨区、县发布的流动性户外广告;
③ 市工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的其他户外广告。
02)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下列广告,应当向有关工商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: ① 在某一区(县)范围内发布的户外广告,由户外广告发布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(市工商局直接登记的除外);
② 利用自有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自设性户外广告,由交通工具使用人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;
③ 利用在某一区(县)范围内的营运性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,由交通工具营运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;
④ 利用在相邻的两个区、县间营运的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,由交通工具主营运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。
03) 工商分局在办理上述户外广告登记过程中,涉及下列情形的,应当报市工商局会审: ① 浦东、虹桥机场范围内(包括候机楼内以及磁悬浮列车两个车站)发布的户外广告,以及在南浦、杨浦、卢浦三座跨江大桥、东海大桥和延安东路越江隧道区域发布的户外广告;
② 发布与烟草相关内容的户外广告;
③ 市工商局认为应当列入会审的重点行业户外广告。
E.户外广告登记程序
01) 收件 ① 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,按照《办法》参与并联审批的,申请人应当按照《办法》要求向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容环卫部门一次告知补正要求,并在并联审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,按照审核要求,向市容环卫部门书面告知审查意见。
② 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、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,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,申请人应当按照《规定》要求,填写《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》(附件持户外广告样件(含附件1中)和有关申请材料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件后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告知补正要求。
02) 受理 ① 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,按照《办法》参与并联审批的,在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领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并提交市容环卫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审批决定之时即为受理。
② 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、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,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,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,并出具受理通知书。
03) 审核 ① 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,按照《办法》参与并联审批的,在申请主体、设置地点和规格、广告形式和内容不变的前提下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做出核准登记的决定。
② 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、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,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要求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,不予核准登记的,书面说明理由。
04) 发证 ① 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,按照《办法》参与并联审批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正式受理并做出核准登记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(附件2)。
② 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、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,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做出核准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。
对于需要市工商局会审的,工商分局应在距做出审批决定法定最后期限的3个工作日前将《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》(或《上海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》)和广告样件等材料及时报送市工商局,听取市工商局的意见。市工商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会审意见。
G. 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标注
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,应当在广告中清晰地标明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的证号。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可以标注在户外广告内容画面的右下角,经批准也可以标注在户外广告设施的某一固定位置,但应可清晰识读。
鉴于不同形式户外广告的实际情况,霓虹灯、升空器具形式的户外广告可以不标注户外广告登记证号,其他形式户外广告是否必须标注户外广告登记证号,由受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决定。经批准可以不作户外广告登记证号标注的,应在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上予以附注。
H. 户外广告的变更登记
户外广告发布单位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、形式、数量、规格或者内容的,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:
01) 上海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》(附件3);
02) 原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;
03) 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。